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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联合发文为高校和科研院所松绑赋能

■日前,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中科院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意见》对于以往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科研相关自主权难以适应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的问题,提出了更加细致的指导思路。


“松绑”科研经费管理


《若干意见》提出了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的具体举措:一是在间接经费预算编制和支付方式,不再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由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直接核定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资金直接支付给承担单位;二是落实横向经费使用自主权,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横向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审计检查依据;三是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此外,相关部门将积极推进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科技、教育部门也将适时选择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开展国内差旅费报销改革试点。



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多自主权


根据《若干意见》,国家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自主组织科研团队;具有相应授权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中,要向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优秀团队和导师倾斜。在项目承担单位公务卡管理自主权方面,允许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自主聘用工作人员 自主设置岗位


根据《若干意见》,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开展科研活动需要,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位条件,发布招信息,自主组织公开招聘,规范聘后管理,畅通人员出口,实现聘用人员市场化退出。对本土培养人才与海外引进人才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允许科研院所完善内部用人制度,自主聘用内设机构负责人。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科技创新事业发展需要,在编制或人员总量内自主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性岗位,引进优秀人才从事创新活动。


教育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加快制订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试点。 


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若干意见》明确,将切实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一方面,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照国家规定自主制定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评审结果事后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对于部分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釆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等方式);另一方面,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有突出贡献人才时,可在明确标准、程序和公示公开的前提下,开辟评审绿色通道,评审标准不设资历、年限等门槛。


加大绩效工资分配向科研人员倾斜力度


《若干意见》明确,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考核办法、分配方式、工资项目名称、标准和发放范围,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创新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承担财政科研项目的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中,要向高层次人才集中、创新绩效突出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倾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在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


科研界:接地气!尊重规律 激发活力


高校和科研院所是从事探索性、创造性科学研究活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意见》开宗明义强调,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当遵循科研活动、人才成长、成果转化的规律。


“针对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意见》提出了接地气且可行性强的操作办法和解决方案,使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自主权更加有规可依。”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陈宝明说,《意见》的及时出台,对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和要求的科研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很亲切,‘接地气’,这正是科研人员所渴望的政策。”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徐飞表示,“新时代中国的发展,一定要依靠科技进步,走创新驱动发展之路,因此,扩大自主权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意义。”在徐飞看来,科学研究多为探索未知领域,具有不确定性、突发性、随意性,难以预见研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只有遵循规律才能事半功倍。他提到,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必要的,但钱该怎么花,应该有自主权。“过去,一定要明确在某年某月花多少钱、做什么事、达成什么目标,这让科研人员苦不堪言,有时意味着‘逼迫’科研人员编造。”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与物理所研究员王峰也深表认同。目前,该研究所已经开始探索实行国内差旅费“大包干”,为科研人员“减负”,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宋河发坦言,尽管近年来国家一直倡导为科研人员简政放权,但实际上科研机构的审计审查工作依然不敢放松,原因在于,目前科技经费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国外经验或许值得我们借鉴。宋河发介绍,美、日、欧、英科技经费监管依托于各国(地区)历史上长期建立起来的治理体制、法律政策、监管机制。在预算与财务运作状况依法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的情况下,体制内部对经费监管和评价的作用被弱化。


更多反应可查看文章:

六部委联合发文优化科研管理机制 将实施“里程碑”式管理



附: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来源 | 中国教育网、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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